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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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不成立有何区别

合同无效和不成立有何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一般是因为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或者是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叫做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一般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损害国家、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如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视为合同成立。而合同无效,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是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 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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