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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

合约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而不同。

合约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约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约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约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解除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及于已履行部分。

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有什么不同?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也是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业务的,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有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或者说是合同的中止,两者虽然读音相同,但是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