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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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税收异议诉讼收费标准是什么?

全国各地法院的诉讼费支付标准应该差不多,因为都是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依据。税收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应该收费标准在每件50至100元。

产生税收异议诉讼收费标准是什么?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索赔金额或价格,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赔付: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份缴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 .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提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从50元至100元支付。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五)行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应提交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赔偿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1000万元以上按0.1%缴纳。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财产保全的实际金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以30元支付;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按0.5%缴纳。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综上所述,税收异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是计件收费,受理费每件50元至100元,但是要法院受理税收异议诉讼,必须经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并经过税收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存在争议时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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