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律师解答

动产留置权效力

一、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
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出租。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置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动产留置权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