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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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管辖年限

民事诉讼特殊管辖年限

管辖本义是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这里探讨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本站网小编来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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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年限?

  搜集对方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证据,积极应诉答辩,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