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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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不能反诉

民事诉讼不能反诉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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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能不能当庭反诉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害偿愤锻莅蹬缝拳俯哗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起反诉,但法院不应审理,而应告知其另行起诉。依据就是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