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的客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