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如何规定的 普法法律网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1.3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TAG标签:动植物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失职罪 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