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律师解答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