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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社会对于人们的信用是非常重视的。比如说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失信机制。也就是将那些经常失信的人记录在案。这样会对他们以后的工作有相关的影响。在我国也存在着一些信用机制。因此很多人想知道信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信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信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满足失信人对信用修复的需求,未至科技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研发了信用修复功能,针对真诚告别失信行为,希望获得重新得到社会信任的机会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信用修复申请功能。

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本人身份证等身份验证信息,并填写信用修复信息申请表,即可发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原始数据提供单位对信用申诉人的申诉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证明失信人已改正失信行为并承若不再犯此类失信行为,根据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修复的标准,进行信用修复。

个人和企业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失信行为,如发生了失信行为,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信用修复,以此减少失信行为带来的影响。

《信用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信用办法》认定的15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依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运输事故征候,并且拒绝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导致发生劫机、炸机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或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发生机场控制区非法入侵,并接触航空器的安保责任事件;因人为因素发生特别严重安全检查事件;存在无照经营行为;

在民航专业工程、设备招投标中围标串标;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行为规则》等属于情节严重;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

因运输服务工作处置不当,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并引发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或者拒绝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年内已发生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被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过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除上述15种行为的其他失信行为即为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办法》明确要对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视情从严管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实行联合惩戒,采用多种手段从重处理,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

二、《信用办法》高度重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全面告知,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书面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后也要书面告知相对人;

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造成损害的,将给予赔偿,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民航局申请行政复议;

开展监督,信用管理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民航局反映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关于信用机制的法律规定表现在信用办法中。在信用办法当中高度的重视了保护特定人的合法利益。主要内容是姜那些严重失信的人记录在黑名单当中,当然严重失信的人必须从事了一些失信行为才会被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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