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可以延期多久 普法法律网 行政处罚 2.3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TAG标签:行政类 期限 罚款 行政处罚 延期 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