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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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行政救济的途径有什么

教师的行政救济的途径有什么
律师解析:教师的行政救济的途径如下:
1、行政救济。
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
2、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