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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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止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中止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中止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原告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后, 如果适用于行政中止情况的,那么是可以出具相关行政中止裁定书的,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中止裁定的情况不服的,是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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