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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适用当场收缴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适用当场收缴的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适用当场收缴的范围是什么?

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为对公民50元及以下,对单位1000元及以下。但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个人则为200元及以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一般而言,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时即已完成,但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可呈现为一种不间断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但这并不等于要完全取消当场收缴罚款的制度,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违法案件和违法当事人的特殊性,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必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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