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 普法法律网 行政处罚律师解答 1.1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简易程序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TAG标签: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 行政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