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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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医疗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美容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鉴定之后,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既便于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利于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此外,受害者还应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就会依法公正判决。试图通过私下交易了结纠纷的,可能会遗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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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问题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对疾病治疗的专业性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医疗行为也以其特有的专业化分工,逐渐超出了作为一名普通人的患者的认知范围。基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被动地位以及患者对疾病诊疗常识了解的有限性,产生医疗纠纷后,人们当然有理由让在医疗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全面掌握医疗过程的细节,据有整个医疗活动资料,并且又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医方承担更多的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责任。

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了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该说,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9。 审判实践中,由患者就医疗行为及侵权后果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争议,但关于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认定则争议丛生。


  司法实务中,关于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范围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事实,否则视为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败诉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医疗机构只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即可,无需两者均要证实。

课题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医疗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首先应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要求,即包含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因此,医疗机构只要证实其不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免责。《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主要规定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并非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即不能理解成医疗机构必须同时举证证明上述两个构成要件都不存在才能免责。

2、关于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可由法官依据对导致医疗过错的行为的分析来做出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还应进一步对医疗过错程度及具体责任比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同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课题组较为倾向后一种观点,如已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医疗机构又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侵权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如医疗机构无法就此举证,法院应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应就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问题向医疗机构进行释明。理由主要是:医疗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主要涉及引发损害后果的诸多原因中,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有多大的问题,这属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范畴,其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它司法鉴定

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因属于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问题。据统计,审判实践中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数,占全部判决案件数的大多数。如厦门中院2004年-2007年10月受理并审结的50件医疗纠纷上诉案件中,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29件,其他司法鉴定书的2件。

为什么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经常发生呢?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人员的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建议向律师咨询相关问题以得到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