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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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吗?

一、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吗?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吗?

不一样。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结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期间,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远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的,这是考虑到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给予其的一种立法上的宽容。因此,有资格享受这种特殊对待的只能只同诊疗护理的特殊性有关的人员。虽在医疗单位工作,但从事的并非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等,不应享受立法上的这种特殊对待,因其从事的工作并不具有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哪里?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所以医疗事故虽然也是过失的一种,但是最终医疗事故罪,他是属于比较特殊的过失犯罪,它的主体不能够是普通人只能够是从事医疗的工作人员,有的医师没有医师资格证就上岗,人死亡的,也不能够算医疗事故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