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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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子问题开始}品 种

{子问题开始}数 量

{子问题开始}(吨)

{子问题开始}单 价(元/吨)

{子问题开始}总 价(元)

{子问题开始}(数量×单价)

{子问题开始}含税

{子问题开始}不含税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煤炭质量

{子问题开始}成份

{子问题开始}标准

{子问题开始}水分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全硫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灰分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挥发分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发热量

{子问题开始}灰融点

{子问题开始}(ST)

{子问题开始}粒度

{子问题开始}固定碳

{子问题开始}粘结度

收到基

Kcal/kg

> ℃

mm

空气

干燥基

Kcal/kg

> ℃

mm

烘干基

Kcal/kg

> ℃

mm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提)货时间: 。

2.交(提)货地点: 。

3.交(提)货方式: 。

第四条 煤炭验收

1.煤炭交(提)货后,由双方约定在 日内完成验收。

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 检验结果为准。

3.数量确认:双方约定 。

实际装载数量允许合同数量(± %)溢(亏)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可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煤炭货款支付给甲方。

1.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2.煤炭装运后,按装运数量先支付 %货款,在验收确认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在煤炭经验收交接并办妥有关手续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4.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煤炭货款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货款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逾期交付煤炭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交付煤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4.甲方交付煤炭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子问题开始}(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主题词:工商 合同 使用 通知

抄送:市经委,市社会服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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