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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擊證券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深圳打擊證券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企業單位需要發行債券的,需要透過證券交易場所的同意,我國目前市場上的證券交易市場是比較少的,其中上海以及深圳的證券交易場所較大。深圳市相關過埃及機關爲了打擊證券犯罪行爲,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範,你是否知道深圳打擊證券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深圳打擊證券犯罪

深圳警方嚴厲打擊證券領域犯罪,今年以來已破獲犯罪案件85宗。近年來,證券期貨領域違法犯罪案件的發案有擡頭趨勢,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會的關注。公安機關保持對金融犯罪高壓打擊態勢,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昨日,記者從深圳警方處獲悉,今年截至目前,深圳警方破獲涉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案件85宗,搗毀犯罪窩點20個,刑拘犯罪嫌疑人132人,逮捕116人,移送起訴115人。

二、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日聯合發佈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等5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補充規定》是司法機關第一次專門針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追訴標準出臺的規定。根據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實際特徵,增加了較多的比例和數額標準,對5類犯罪案件均規定了兜底性條款,較原有規定的範圍更寬,不給打擊犯罪留下“死角”。

相比原有標準,《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3類證券、期貨案件的追訴標準做出了較大調整,使得其進一步細化,針對性更強。同時,新設立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兩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

爲了適應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需要,《補充規定》對《刑法》、《刑法修正案(六)》5類證券、期貨犯罪規定中的“情節嚴重”、“遭受重大損失”等進行了細化。例如: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補充規定》規定了9種應予追訴的情形。

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補充規定》規定了7種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補充規定》規定了5種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規定證券交易的成交額爲50萬元、期貨交易的保證金佔用數額爲30萬元、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萬元的,應予追訴。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補充規定》也都分別規定了7種和3種應予追訴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指出,《補充規定》的出臺有利於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近年來,深圳市有關國家機關加大了對觸犯證券交易場所的犯罪行爲的處罰力度,者有力的打擊了各類違法證券犯罪行爲。需要注意的是,舉報他人、企業違反了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的,若需要得到救濟是需要在限定的訴訟時效內辦理進行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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