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工傷保險待遇達成協議後是否能反悔 普法法律網 工傷保險 1.0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已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勞動者主張協議約定的標準低於法定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補差的,應告知其就協議的效力另行起訴。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TAG標籤:待遇 反悔 工傷保險 單位 達成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