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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補繳時效是什麼?

一、 社會保險補繳時效是什麼?

社會保險補繳時效是什麼?

社會保險補繳時效,在法律上不存在時效限制。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覈定。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於社保變更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係;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社保補繳的具體規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不同的社保類型所認定的具體數額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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