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金融詐騙辯護/列表

以國家機關親屬名義招搖撞騙怎麼處罰

一、以國家機關親屬名義招搖撞騙怎麼處罰

以國家機關親屬名義招搖撞騙怎麼處罰

以國家機關親屬名義招搖撞騙的處罰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招搖撞騙罪的基本犯和情節加重犯兩個量刑幅度,但該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就該罪情節嚴重的範圍加以明確規定。如何正確把握該罪情節嚴重的範圍,既是審判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也直接關係到能否對行爲人正確量刑。筆者認爲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據刑法所確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認定情節嚴重,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具體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由此可見,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構成應從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造成的後果等方面着手,以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作爲衡量指標,筆者認爲該罪情節嚴重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爲人爲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爲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行爲人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爲屬連續犯,對於連續犯不能分別構成幾罪適用數罪併罰,應按一個獨立的罪依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危害嚴重的,應當適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如最高院司法解釋將“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作爲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刑法》將“多次搶劫”規定爲搶劫罪中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節之一。因此,多次招搖撞騙應成爲該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依照司法實踐,多次一般可認定爲三次或三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爲本身性質並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於行爲人招搖撞騙的行爲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爲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並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爲人的犯罪行爲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後果並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行爲人的行爲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後果是由於行爲人招搖撞騙對其人身、人格權利侵害後,被害人因爲該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壓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潰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爲人的犯罪行爲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後果存在着間接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雖然不影響案件的定性,但該後果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作爲對行爲人量刑的情節,即應將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這一嚴重後果作爲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形。

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爲犯罪行爲所侵犯的社會關係,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爲不侵犯任何社會關係,就意味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同樣,犯罪行爲對社會關係損害程度的大小,則直接反映該犯罪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由於行爲人出於不同的動機,在實施招搖撞騙中具體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不同、實施招搖撞騙的時間、地點、侵害對象不同,其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也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對於以國家機關親屬名義招搖撞騙的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多次招搖撞騙的會判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而且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還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