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公安未立案前可否自首?
在經濟社會發達的當今社會,信用詐騙已經成爲一種常見的詐騙方式。詐騙犯們往往透過互聯網竊取信用卡主的個人資料等等資訊進行相關詐騙,也有信用卡主對信用卡進行過度透支的詐騙方式。那麼如果詐騙犯認識到了錯誤,能否自首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關於信用卡詐騙公安未立案前可否自首?的相關問題。
一、案例分析可否自首?
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在量刑上法官會酌情從輕考慮處罰。會從輕處理,可委託律師辯護。
二、相關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爲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也分使用僞造信用卡、使用作廢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這四種表現形式。如果在未立案前投案自首別且認錯態度良好,在量刑上是會有所減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