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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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二審辯護詞?

強姦罪二審辯護詞?

強姦罪是人人痛恨的犯罪之一,但如果犯罪分子在法院一審時,對所犯的強姦罪認定有異議,可以申請二審,再次爲自己進行辯護。但是,你知道強姦罪二審的辯護詞該如何寫嗎?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強姦罪二審的辯護詞範本,僅供大家參考。

一、範文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百祥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朱新圳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被指控構成強姦罪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認真查閱了案卷材料,對本案一審情況進行了必要了解,會見了被告人,查詢了有關法律規定,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本案一審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明顯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實施了強姦行爲。

一審認定被告人朱新圳犯有強姦罪,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的證據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三被告的供述;被害人陳述;現場勘察筆錄;鑑定結論。

1、同案犯的供述對本案認定被告人朱新圳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不具有證明力,理由如下:

透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中可知,三名被告人是分別獨立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的,強姦行爲發生地點在棉田,一名被告人進入棉田接近被害人時,另外兩名被告人在相距約20米遠處等候,且本案案發時間在深夜並地處遠郊,光線很暗,被告人之間無法看到也無從知道他人具體實施了怎樣的行爲。

基於以上原因,本案三名被告人實際只清楚自己所實施的行爲,對於他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並沒有親眼見到,對他人行爲的表述也只是出於推測得來,而基於推測對他人行爲所做的供述,顯然不應作爲認定關鍵事實的依據。

因此,本案同案犯的供述對認定被告人朱新圳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不具有證明力,不應作爲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的證據。

2、現場勘查筆錄和鑑定結論均不能證明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

現場勘查筆錄只證明了案發現場的情況,證明了犯罪行爲的發生,不能直接證明犯罪行爲系被告人所實施。

本案鑑定結論並未在被害人衣物上發現被告人朱新圳的體液,無法證明被告人朱新圳與被害人發生了性行爲。

因此,除言詞證據外,本案中沒有任何物證或其它刑事證據來指證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

3、被告人朱新圳在一審當庭辯解其未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姦罪,該辯解與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存有直接矛盾,請二審合議庭予以充分重視。

據被告人朱新圳自述,在案發當夜,他因飲酒較多,思維極度不清,跟隨另外兩名被告人將被害人劫持至案發地點,在至案發地點後開始慢慢醒酒,在聽到同案犯朱金寶的召喚,來到被害人面前時,已酒醒並對犯罪後果感到十分害怕,因此停留了幾分鐘後即走回另外兩名同案犯處,並未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到案後,在公安機關因懼怕不認罪會招致毆打,且因不懂法不知道認罪後會被判處如此重刑,因此在公安機關做了不實供述,現在對自己未能實事求是供述的行爲非常後悔,因此強烈要求能夠與被害人當面對質,以利於二審法院查明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據此,辯護人認爲不能僅以被告人朱新圳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而不考慮其當庭的辯解,就認定其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在二者存有矛盾的情形下,直接採信任何一方都是不合適的,必須綜合考慮全案證據認定事實。

4、被害人的陳述中有多處疑點,且與被告人朱新圳的當庭供述存有矛盾。

被害人在供述中提到另外兩名被告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射精的情況時用語十分肯定,但對於被告人朱新圳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情形則表述模糊,既然被害人能清楚確定朱金寶、朱曉東有射精情節,卻不能確定被告人朱新圳是否射精,其陳述的真實性存有疑問。此外朱新圳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有射精情節的供述,該供述既與被害人陳述不一致,與自己當庭供述也不一致,對於被害人陳述中關於朱新圳行爲的敘述不能採信。另據被害人陳述中提到,被告人朱新圳着米黃色上衣,但被告人朱新圳自述,案發當日他穿一件白色上衣,可見被害人陳述不能確定完全屬實。

鑑於案發當時狀況,對於現場發生在被告人朱新圳與被害人之間的實際情形,只有被告人朱新圳與被害人兩人清楚。但被告人朱新圳的當庭供述和被害人陳述中有多處矛盾,且雙方並未進行現場對質,因此,僅根據矛盾着的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即確認發生了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的事實,認定被告人朱新圳犯有強姦罪,顯然與刑法疑罪從無的原則相違背。

二、被告人朱新圳的行爲應認定爲犯罪中止。

被告人朱新圳因飲酒過量,參與了與同案犯共同將被害人挾至犯罪現場的前期過程,但在面對被害人時卻因害怕法律懲罰而主動放棄了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應認定爲犯罪中止。

雖然在刑法理論中認定一般共同犯罪時,只要一人達到既遂,即應認定全部行爲人構成既遂。但共同犯罪理論並不排除例外情況,如共同脫逃犯罪中,各行爲人中可以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因爲共同脫逃犯罪中各行爲人都想達到自己脫逃之目的,未得逞者則是未遂。

同樣,本案多名被告人對被害人分別實施強姦行爲的過程中,雖然各行爲人在犯罪中有意思和行爲上的聯繫,但是各行爲人都有滿足自己性慾要求的目的,因此,各行爲人的犯罪行爲具有一定獨立性和不可替代性,認定未實施具體強姦行爲(以法理通行的“插入說”爲判斷標準)的被告人朱新圳成立犯罪中止並不違背法理要求。

三、本案中,不應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具有法定加重處罰的“輪姦”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強姦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2人以上輪姦的;….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及刑法理論,“輪姦”是法定加重量刑情節,並非獨立的刑法罪名。本案三名被告人共同實施了將被害人挾至案發地點的行爲,其中兩名同案犯輪流分別實施了對被害人的強姦行爲,三名被告人的行爲無疑構成了強姦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兩名同案犯達到了犯罪既遂狀態,被告人朱新圳成立犯罪中止。

其中,兩名同案犯因輪流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具有了上述所引條文“……2人以上輪姦的;……”這一加重量刑的情節,即構成了“輪姦”,對其應在加重量刑幅度內予以量刑。

但被告人朱新圳並未具體實施對被害人的強姦行爲,不應因其同案犯具有了“輪姦”這一加重量刑情節,而必然認定他也具有該情節。就如同本案同案犯朱曉東因犯罪後自首並協助抓捕同案犯而具有了“立功”這一法定從輕量刑情節,而該情節並不必然也適用於其他同案犯一樣。

刑法本身並未對“輪姦”做出法定解釋,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系三被告人輪姦缺乏法律依據。“輪姦”作爲法定加重刑情節,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且應將同案犯做區分考慮,對量刑情節的認定應與認定同案犯的罪與非罪區分對待,在做罪與非罪的界定時,對共同犯罪中所有同案犯的認定是一致的,但在考慮量刑時,不論是從輕情節還是法定加重情節,均應當根據每個同案犯的不同行爲進行區分認定。

因此,本案被告人朱新圳在共同犯罪中因其並未實施對被害人的強姦行爲,不應認定具有“輪姦”這一加重量刑情節而在法定加重刑期幅度內進行量刑考慮。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

1、本案一審據以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的證據存有多處矛盾,一審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證據不足。

2、被告人朱新圳並未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在該起共同犯罪中,在完全可以對被害人繼續實施強姦行爲的情況下,因害怕而主動放棄了繼續實施犯罪行爲,應成立犯罪中止。

3、一審將本案認定爲輪姦,在量刑時對所有同案犯均在法定加重刑幅度內進行量刑。辯護人認爲“輪姦”僅爲法定加重量刑情節,在共同犯罪中,因其他同案犯具有此情節,而認定被告人朱新圳也具有該加重情節,違背了法律規定及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因此,鑑於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爲的主要證據存有矛盾,在證據不足情形下,本着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認定被告人朱新圳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

因被告人朱新圳主動放棄了對被害人實施強姦的行爲,成立犯罪中止,且並不具有“輪姦”這一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法院應當考慮在一般法定量刑幅度內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範圍內對其從輕處罰,以維護刑法的嚴肅性和尊嚴,本着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罰原則,保證有罪的人受到與其犯罪情節相當的刑事處罰。

以上意見望合議庭予以考慮!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上述就是小編整理的強姦罪二審的辯護詞,由於人人的情況不同,因此,以上的辯護詞僅作爲參考,在實踐中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你有想要深入瞭解的地方,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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