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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提請逮捕否需要換押?

法律規定提請逮捕否需要換押?

一、法律規定提請逮捕否需要換押?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所以提請逮捕需要換押。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

爲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準確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有效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換押和通知範圍

(一)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或者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死刑複覈後人民法院裁定不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在提起逮捕之後,犯罪嫌疑人的確是需要進行換呀,由所在的拘留所轉移至看守所。一般來說是由公安機關和當地的檢察院來進行相關接洽。雙方辦理好疾病手續即可進行相關的交換。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壓制其應該關押的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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