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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是否可以提審?

一、超期羈押是否可以提審?

超期羈押是否可以提審?

超期羈押的話不能再提審的,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衆中的良好形象。爲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切實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就顯得尤爲重要,應引起各級司法機關的重視。

二、如何規避的防止超期羈押情況發生?

1、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將程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羈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纔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2、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只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3、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爲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採取強制措施。對羈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4、強化監督手段。應加大對羈押期限的監督,將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爲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5、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註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證上註明被羈押的期限,過期則自行失效。案件從一機關移送到另一機關,受案機關用換押證繼續依法關押犯罪嫌疑人,在換押證上,註明本機關的羈押執行期限。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應當嚴格按照刑訴法的要求,不管是取保還是逮捕後,羈押期限都要符合條件。一旦超期羈押,會侵犯嫌疑人的權益,公安機關提審嫌疑人,如果是在超期羈押期限內,則應當釋放,不能繼續關押。嫌疑人被釋放後,還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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