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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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要拘留多久?

刑事責任要拘留多久?
律師解析: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在37天內。因爲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對其進行逮捕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三天之內的時間。然而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