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強制措施/列表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批捕書是什麼樣了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批捕書是什麼樣了

一、人民檢察院製作的批捕書是什麼樣了?

批准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三聯共分。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製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

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

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三)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註明製作文書的年月日,並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

二、被刑事拘留後多久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檔案,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檔案,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三、被刑事拘留了會不會判刑?

不一定。是否判刑應該在之後的法院審判後做出決定。

通常來說,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爲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行爲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

透過文字的形式來了解批捕書可能並不夠直觀,總之,批捕書是國家人民檢察院製作的一種形式內容非常嚴峻的法律文書,批捕書也不會展示給跟案件無關的其他人員,能夠直接接觸到批捕書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犯罪嫌疑人當面見到批捕書以後,就知道批捕書的格式了。

TAG標籤:批捕 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