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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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

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並且每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指的是爲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