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強制措施/列表

交通肇事已批捕還能取保候審嗎

交通肇事已批捕還能取保候審嗎

一、交通肇事已批捕還能取保候審

交通肇事已批捕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雖然檢察院批捕了,但是還在公安偵查階段,沒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前,還是公安機關負責。需要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人。申請後什麼時間出來取決於取保候審是否能夠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家人或者律師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最好是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後申請,這樣容易批准。

在正式審判結果出來以前,不管是拘留、逮捕還是取保候審,都是偵察機關爲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強制措施。理論上講,這個時候人還只是“犯罪嫌疑人”,根據“疑罪從無”的理論,只要法院不判決有罪,仍然是無罪。

凡是透過刑訊逼供手段取得的證詞一律沒有法律效力,相反,手段嚴重的辦案人員還要承擔“刑訊逼供罪”的罪名。

即便是有了口供,現在對法院判決案件的要求是“重事實、輕口供”,孤證不能定罪,所以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而沒有其他關鍵證據是不能判決有罪的。

一旦法院判決無罪,被逮捕的人必須立即釋放,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交通肇事被批捕的,有充分證據證明罪行的那麼判刑標準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是在情節較輕的情況的,而且如果嫌疑人對社會不存在危險性影響的,那麼是可以辦理申請取保候審的,然後看執法部門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