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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能放嗎

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能放嗎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能放嗎?

批捕之後還是有可能釋放的,如果經審查不構成犯罪的應該立即放人。

《刑訴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無罪釋放的情形

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對在押的被告人宣佈無罪時,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的行爲。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總之,也不是批捕後就絕對不能再放人了,畢竟司法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任何情況下都要尊重案件事實,即便不是無罪釋放,批捕以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到了之後,如果公安機關還是遲遲沒辦法移送審查起訴,那也得變更成爲取保候審的這些相對緩和的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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