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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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不予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酒駕不予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酒駕不予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公安機關未掌握相對充足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公安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沒有社會危害性,繼續留在社會上,很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二、犯罪嫌疑人都批捕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逮捕是屬於最爲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一定要經檢察機關的同意,所以並不是所有嫌疑人要要批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捕是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在符合批捕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會批准批捕,公安機關在接受批准之後,會拿着批不令進行批捕。沒有批捕令進行批捕是屬於違法行爲,犯罪人是可以進行起訴維權或者是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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