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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資料如何查閱?

批捕在逃資料如何查閱?

批捕在逃資料如何查閱?

對於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一般會對於其中透過常規手段無法抓獲的透過公安內網發佈通緝,請求有關部門和人員協助抓捕,內網不對外,除了有關部門和人員,其他人無法查閱。只有在案情比較清楚,不會打草驚蛇,而且涉及重大暴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危害社會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酌情向社會公佈進行通緝。

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爲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覈認爲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是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抓獲"的破案標準。

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公安部關於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8〕1號)精神,在破案統計、偵查部門破案成績考覈、刑警中隊等級評定等工作中都要嚴格執行這個破案標準: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抓獲;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須抓獲;犯罪集團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須抓獲。要把緝捕在逃人員作爲偵查辦案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決糾正"重破案、輕追逃"的錯誤傾向,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提高偵查破案水平,及時抓獲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減少在逃人員的產生。

二是嚴格落實"破案追逃責任制"。

各級公安機關要把立案、偵查、破案、追逃的責任,落實到每個辦案單位和偵查員身上,誰辦的案件,誰就要對該案在逃人員的緝捕工作負責到底。辦案單位和偵查員要負責蒐集在逃人員的資料並及時上網,要保管好在逃人員的證據檔案,隨時掌握緝捕工作進展情況,並做好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等工作。

三是對在逃人員要及時上網。

以下三種在逃人員必須上網:1999年7月1日以後,已經辦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人員要在一個月以內上網;看守所、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在逃人員要隨時上網;案情重大、緊急、情況特殊的在逃人員,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先上網,然後補辦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在逃人員上網要有簡要案情、姓名、性別、照片、體貌特徵、身份證號碼、法律手續等資料,要逐步提高上網在逃人員資料的質量。逃犯資訊上網要經縣、區以上(含)公安機關偵查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各級刑偵部門要隨時掌握網上在逃人員資訊,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對上網在逃人員情況變化時的刪改和抓獲覈實後的撤銷工作。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所批捕的在逃人員資料都是不對社會進行公開的,只有當在逃人員的所可能引起的社會影響較爲惡劣的時候,公安機關人員纔會向社會發出通緝令等通知,來選擇性的公開批捕在逃人員的犯罪資料,正常情況下批捕人員的資料都不會進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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