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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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批捕到法院開庭需多久

從批捕到法院開庭需多久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爲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爲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爲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爲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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