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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時限是多長

刑事拘留的時限也可以叫做刑事拘留的時間、期限。這方面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的,但實踐中由於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因此也會導致在法律規定的期限範圍內,犯罪嫌疑人實際被拘留的時間不一樣,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刑事拘留時限具體是多長。

刑事拘留時限是多長

一、刑事拘留時限是多長

我國《刑法訴訟法》作了下列規定:

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爲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爲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3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逮捕的,拘留轉爲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人犯。

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爲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偵查中羈押期限從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以後,人民檢察院通常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爲1個月。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準備起訴和補充偵查的期限與上述期限相同。這就是說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爲兩個半月。

二、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七個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關於刑事拘留時限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這裏,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時候,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經過了法定程序後纔是合法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問題的話,可以聯繫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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