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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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以後還會被批捕麼?

取保以後還會被批捕麼?

一、取保以後還會被批捕麼?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至於會不會再批捕,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並不表示其不構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來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如果仍會按正常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果檢察院認爲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會批准逮捕。

當然,在正常情況下,如果案情較輕且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可不向檢察院申請批捕,在案件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後,再由檢察院或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是否需要逮捕。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申請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對嫌疑人採取取保措施後,嫌疑人不用被關押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在取保執行期間,如出現逮捕的條件,比如嫌疑人嚴重違反取保規定,或者危害社會的,公安機關可以提出變更措施,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手續,具體是否批准還需要由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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