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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司法鑑定評估的意義

訴前司法鑑定評估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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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着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加,存在案件審理時間長、案件處理效率低的問題。此問題在如今頗爲突出,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所以進行訴前司法鑑定對促進訴前調解、案件分流都有着積極的促進意義。那麼關於訴前司法鑑定評估的意義有哪些?對此帶來以下詳細的論述。

訴前司法鑑定是指對於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在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時,透過法官釋明,建議其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並依照相關程序,先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得出鑑定意見的過程。這是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爲破解訴中司法鑑定存在的難題,結合審判實際,對司法鑑定制度進行的大膽改革。此項改革於2013年在溫縣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先行在道路交通事故類案件中推進。2016年1月起,這項改革在全市10個基層法院全面推行,適用案件範圍也已擴展到六大類。

近年來,涉及司法鑑定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裁判對爭議事實的認定越來越多地依賴於專業性的鑑定結論。爲保障鑑定結論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現有的鑑定程序按照先起訴再鑑定的模式(即訴中司法鑑定)進行。但司法鑑定事項具有多樣性、專業性、複雜性,鑑定時間不確定,單純的訴中司法鑑定影響了案件的及時審結,導致案件審限延長、當事人不滿意、法官壓力大,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採取訴前司法鑑定能夠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一是有利於當事人確定訴訟標的額。鑑定程序從案件審理階段提前到訴訟立案前,使得雙方當事人對於案件的事實和自身是否處於訴訟證據優勢地位都有了更深入的瞭解,訴訟請求更加明確。二是有利於緩和雙方當事人矛盾。需要鑑定的案件,原被告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較大,法院調解難度大,調解效果不好。司法鑑定意見在立案前作出,雙方爭議數額提前明確,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案件在鑑定意見作出後,糾紛雙方就已經實現了自行和解。三是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由於鑑定在訴訟之前完成,多數案件基本事實已經清晰,法院可直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大幅縮短了辦案週期,有效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

目前,我市法院辦理訴前司法鑑定主要適用於以下六類案件: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二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三是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四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僱員受傷賠償糾紛、僱主損害賠償糾紛等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五是保險合同(涉及人身意外傷亡保險、機動車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糾紛;六是其他適合訴前司法鑑定的案件。同時,由於建築工程造價、產品質量、資產評估、會計報表審計等鑑定或評估項目繁多、內容複雜、耗時較長,爲確保案件審理質量,我市法院暫不辦理訴前司法鑑定。

綜上可見,訴前司法鑑定評估的意義是爲了保證鑑定結果的客觀與公正,實行訴前司法鑑定評估促使法院辦案週期大幅縮短,也使當事人訴訟風險和訴訟成本大幅降低,實現了法律和社會的和諧平穩發展。所以說實行訴前司法鑑定評估是很有必要的,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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