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體如何確定 普法法律網 貪污受賄辯護 2.4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罪主體包含如下幾種:1、國家工作人員;2、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TAG標籤:貪污受賄辯護 刑事辯護 主體 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