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普法法律網 貪污受賄辯護 2.2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從其構成要件上掌握: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廉潔性。2、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影響力與請託人交易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的行爲。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關係密切的人。4、主觀方面: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TAG標籤:貪污受賄辯護 認定 影響力 刑事辯護 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