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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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什麼區別

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貪污的時候,其實很有可能不僅僅是一人在貪污,因此就有可能被認定爲共同貪污,然而此時就與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比較類似了,這樣導致很多人區分不清楚。那麼究竟這個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之間有什麼區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什麼區別

一、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什麼區別

共同貪污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將國有財產分給個人或有關人員,而不是按照統一的分配方案公開分給本單位所有職工,少數人中飽私囊,將公共財產共同佔爲己有的行爲。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集體商議決定以各種名目將國有資產在本單位範圍內公開集體私分給所有職工。兩者之間犯罪主體不同,共同貪污的主體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自然人,是單位內部少數人員之間共同決策,將公共財物共同佔爲己有。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單位,由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的,單位全體人員都能得到利益。

其次,兩者之間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產,既包括國有資產,也包括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後者的犯罪客體僅爲國有資產;最後,兩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透過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即所謂的“暗箱操作”,後者是以單位爲名義,經單位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將國有財產分給單位全體人員或絕大多數人員,可謂“人人有份”。正因爲如此,共同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兩罪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二、公款私存是貪污嗎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爲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爲。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爲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爲,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例如出差人員用塗改或僞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僞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爲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爲回扣的款項佔爲己有的行爲。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擡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爲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爲。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上文中已經爲大家做出了區分。雖然具體的行爲上面很相似,但此時卻是構成的是兩個不同的犯罪,其中私分國有資產可以說是以單位名義做出的,而貪污即使是共同實施的,但也只是少部分人之間進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