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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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拘留前算不算

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拘留前算不算

在我國的《刑法》中,要無期徒刑降爲有期徒刑的,必須要在判決宣判的第一天開始算起的兩年內,在監獄中有悔改表現、幫助過國家獲得重要成就的、在排除重大事故或者是抵抗自然災害中有突出表現的,經過查證後,監獄和公安機關認爲確實有悔改表現或是是爲國家作出實際貢獻的,纔有機會機會給予減爲有期徒刑。

要減爲有期徒刑,需要由監獄向中級以上人民的人民法院建議提出減刑,由法院組成審查團對該名犯罪分子進行審查,認爲可以減刑的,法院會對社會公開宣判改變對該犯罪人的判決。

在判決之前說所執行的拘留,我國的法律中是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這個問題。就是判決後。前面的拘留都不在計算之內,判決後的關押期都是重新計算的。我國的《刑法》規定了,所有的刑期,都是從判決執行的日子開始算起。

在我國新修正的《刑法》中規定,被判處了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一次的減刑一般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如果多次立功或突出表現而受到多次減刑的,這名當事人實際的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那麼降爲有期徒刑後,之前的已經過去的刑期,是不能再算進去的,比如當事人被判決無期徒刑7年,因爲期間表現良好並且爲國家立功被減爲20年有期徒刑,這個時候因爲對他的判決已經發生改變,就要重新計算他的刑期,就是說這個當事人還要服刑期20年。之前的判決無期徒刑的7年是不會再算進去的。

就是說無論是在看守所裏受到管制,拘留,羈押,在判決無期徒刑並且降爲有期徒刑後後,不論被關押了多久,都不能計算進有期徒刑的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