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爲詐騙提供銀行卡幫助構成什麼犯罪

爲詐騙提供銀行卡幫助構成什麼犯罪

一、爲詐騙提供銀行卡幫助構成什麼犯罪

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自己或者好友的成套銀行卡作爲支付結算工具,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不應認定爲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

只要現有證據表明他人(正犯)利用資訊網絡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爲,根據限制從屬性說的原理,實施幫助行爲的人就成立幫助犯。至於他人究竟是誰、他人是否被查獲、他人是否具有責任,都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在此意義上說,即使不增設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完全能夠妥當處理所有的幫助行爲。事實上,最終認定爲本罪的情形並不多。

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爲他人實施的資訊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爲,會給國家的資訊網絡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爲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爲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爲人應當知道。

3、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國家對正常資訊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爲當然破壞了穩定、健康、有序的資訊網絡環境。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正常資訊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而爲這些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爲,同樣也破壞了國家對正常資訊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爲資訊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

給他人提供銀行卡,幫助對方進行詐騙構成幫信罪,這項罪名破壞了資訊網絡環境,屬於故意犯罪行爲,出現自然人犯此罪的情況,可以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存在單位犯罪行爲的,需要實行雙罰制。爲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爲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支援,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幫信罪。

網站地圖
TAG標籤:銀行卡 詐騙 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