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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的對象範圍是什麼

社區矯正的對象範圍是什麼

社區矯正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正式實施的,一般針對被判管制的罪犯,纔會同時適用社區矯正,將社區教育與刑事處罰相結合,更有利於罪犯進行改造。但社區矯正也有具體的對象限制,那究竟社區矯正的對象範圍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社區矯正的對象範圍是什麼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於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作爲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二、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能減刑嗎

我們認爲對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減刑不應有更高的條件要求,社區矯正是《刑法》出臺多年後纔開始引入我國司法實踐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時,我國還沒有試行社區矯正,沒有考慮到充分運用減刑的手段激勵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積極改造的問題。因此我們建議對《刑法》作如下修訂,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罪犯緩刑期間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或者“緩刑罪犯減刑依前款規定辦理”。對1997年《減刑、假釋規定》進行修正,將緩刑罪犯的減刑標準與一般罪犯的減刑標準統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條增加一款,緩刑犯減刑後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驗期限內,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新的緩刑期滿,新裁定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社區矯正有明確的適用對象。而在社區矯正期間,罪犯也是有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當然通常對適用社區矯正的一般就不能再進行減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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