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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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規定

一、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規定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規定

1、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爲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必須引發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其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於違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應依法追究刑事貢任。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區分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過失爆炸罪的界限

過失爆炸罪發生的原因一般都是因爲行爲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生產生活安全所致。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發生,則是因爲行爲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換句話說,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有特定的客觀條件的限制。

根據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在使用方面,表現爲不按規定的劑量、範圍、方法使用或者不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行爲人只有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在其他場合發生與危險物品有關的重大事故,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