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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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迴避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迴避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什麼?

關於迴避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什麼?

規定是包括迴避的條件、迴避的審查、迴避的申請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職員若是與刑事案件相關就需要回避,具體需要回避的主體是審判、檢察或者是人員,一般來說,這些職員在發現自己與案件相關時,會主動迴避,若是沒有迴避的,那麼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迴避請求。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檢察長、公安負責人決定;的迴避,由本院審判決定;檢察長和公安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決定。

對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 刑事訴訟中迴避的適用程序

1、迴避的期間

迴避的期間,指、檢察、審判人員及其他適用迴避的人員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以及有權指令迴避的組織和人員指令迴避的時間期限。

迴避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後的任何訴訟階段提出申請和審覈決定。屬於迴避範圍的人員,應當在接受案件並瞭解具有法定應當迴避的情形後立即提出自行迴避的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們瞭解有關人員具備應當迴避的情形後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權決定迴避的人員或者組織自了解本的辦案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後或者自接到辦案人員的自行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時,應當及時地加以審覈,儘快作出決定,以利於案件迅速地開始進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相應地,在案件的、起訴階段和死刑複覈程序中,也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回避的權利。

2、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檢察長、公安負責人決定;的迴避,由本院審判決定;檢察長和公安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需要由審判、檢察作出迴避決定的、檢察長不包括副職,因爲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正職和副職的產生方式以及職權有明顯不同。但是,當正職缺額或者不在崗位,由副職代行正職職權時,得適用正職的迴避審查決定程序。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會立案,等案件偵破後,會移交檢察院發起公訴,最終由法院作出判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會有大量人員參與,爲了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對待,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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