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過了追訴時效期限該如何辦?
犯罪過了追訴時效期限該如何辦?
追訴時效是刑法司法機關對犯罪人刑事責任追究的有效期限。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經調查的,予以撤銷或者不起訴、不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不起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限爲五年以下。(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訴期限爲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罰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爲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爲二十年。
經過二十年,認爲需要起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仍然起訴。起訴期限的計算,依照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起訴期限的計算有兩種情況:一般犯罪的起訴期限的計算。所謂的犯罪日是指犯罪成立的那一天。
由此可以看出,連續犯罪和繼續犯罪的起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爲“犯罪行爲終了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了下列期限不再起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不滿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滿十五年;
(四)最高法定刑爲無期徒刑、死刑後20年。如果你認爲你必須在二十年後追訴,你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