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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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賭場開車屬於什麼罪?

在賭場開車屬於什麼罪?

一、在賭場開車屬於什麼罪?

在賭場開車不構成犯罪行爲。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我國的法律中是給予這種行爲嚴厲打擊的。

二、怎樣認定賭博罪?

1、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作爲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

值得注意的是,“聚衆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衆”賭博都屬於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衆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此外,關於“開設賭場”的行爲,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不構成賭博罪。這無疑是對於近年來新興的網絡賭博的一個嚴重打擊,也是立法跟上時代發展的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因爲有賭博行爲並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着這種行爲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與之銜接。賭博行爲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以盈利爲目的參與或者組織賭博的行爲的在日常的生活行爲當中是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犯罪的行爲,因爲這種賭博的行爲將會對社會的自然環境以及他人的財產安全都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參與賭博的當事人都會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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