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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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拘留批捕期限是多久?

未拘留批捕期限是多久?
未拘留批捕期限是多久?

未被拘留批捕期限是七個月,拘留批捕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如何規定批准逮捕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在正式要準備逮捕一個犯罪的公民時並不會要求必須要將其拘留一段時間的,因爲罪犯在被確定是犯罪之時還沒有被強制拘留起來,而在檢察院調查結束之後並且有足夠的證據告到法院去纔會要求公安機關將其壓制起來以便審判。

法律當中對於逮捕的時間作出規定。這主要是爲了避免相關的工作人員利用這種職權來達到自己的一個目的,而違法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對這個期限作出了規定,只允許最長達到7個月,否則的話就必須要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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