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詐騙罪需要怎樣的法律知識
一、認定詐騙罪需要怎樣的法律知識
認定詐騙罪的標準是:
1.客觀要件,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務。
2.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務位目的。
3.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4.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怎麼認定
1.自然人實施合同詐騙罪的情形
(1)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行爲;
(2)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爲,非授權性行爲,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於個人詐騙行爲;
(3)盜用、冒用、僞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屬個人詐騙。
2.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罪的情形
(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且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於單位詐騙;
(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且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於單位詐騙;
(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或者無權代理的自然人以法人或者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爲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的,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詐騙。
3.承包人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情形
(1)對於定額上繳承包費,承包人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作個人詐騙處理;
(2)對於責任制承包,承包人只根據企業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取獎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詐騙,應作單位詐騙處理;
(3)單位只是掛名,並未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的,或者犯罪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歸承包經營者個人的,應作個人詐騙處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怎麼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界定爲:即以合同詐騙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並在此基礎上使用、收益、處分該財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實狀態。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考慮以下諸方面因素。
(一)合同簽訂前行爲人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
(二)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三)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爲;
(四)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爲;
(五)行爲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六)行爲人違約後的態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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