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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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管轄14個罪名的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管轄14個罪名的規定是什麼?

具體包括14個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一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原則上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由於審查起訴管轄應當與審判管轄保持一致,因此,對於審查起訴指定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與相應的人民法院協商一致。而對於類案的指定管轄,通常是對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一併予以指定,因此,其審查逮捕的指定管轄還需要與公安機關協商一致。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管轄的刑事案件範圍,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牽連管轄、併案管轄、指定管轄等。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辦理程序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吸收上述規定,在“管轄”一章作出相應修改。

關於級別管轄。

一是明確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級別管轄。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原則上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於這類案件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由市級院立案偵查,能夠確保立案的慎重性,也有利於排除辦案中的阻力。而且,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數量不大,由市級院立案偵查,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因此,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訴訟監督中發現這類犯罪線索的,應報請市級院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如果案件由基層院開展偵查更有利於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而且該基層院也有偵查力量的,市級院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院立案偵查,或者由基層院協助偵查。另外,對於刑事執行派出檢察院轄區內與刑事執行活動有關的犯罪線索,可以交由刑事執行派出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是明確了機動偵查案件的級別管轄。對於機動偵查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都可以立案偵查。分析近年來的辦案數據發現,每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機動偵查案件數量較少。對於機動偵查案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這類特殊案件提升其管轄級別,不會給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造成過多負擔,同時也能使這項權力的行使更加慎重。

需要注意的是,在檢察院的管轄處理中,如果檢察機關發現與本院辦理的案件存在關聯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按照第18條第1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可以按照立案監督的相關規定,督促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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